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元宇宙政策需要有稳健性、可预期性
文章转载来源:链新
作者 | 杨郑君
元宇宙处于早期阶段,各方的权利保障和数字资产相关的权利界定、支付手段等应成为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8月23日,《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发布,该计划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将城市副中心打造成为以文旅内容为特色的元宇宙应用示范区。
据中信证券近期发布的元宇宙行业研报,2022年以来,已有超过20个城市/地区以产业政策、政府工作报告、行动计划等形式释放了对元宇宙在当地发展落地的支持。
元宇宙的细分领域NFT/数字藏品,今年以来也持续火爆。7月12日,上海市公布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
然而,元宇宙、NFT/数字藏品作为新鲜事物,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政策也并不明朗,相关的法律政策如何落地、企业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等问题,成为众多元宇宙企业关注的重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建鹏接受《链新》专访时表示,元宇宙可分为基于公链的开放式元宇宙和基于联盟链的封闭式元宇宙,国内多为封闭式元宇宙,这类元宇宙一般由特定法人实体(公司)掌握,现有法律基本适用,但应注意非法集资、内幕交易、价格炒作、非法经营等法律风险。
邓建鹏认为,元宇宙还处于早期阶段,项目、开发者及玩家的权利保障和数字资产相关的权利界定、支付手段等应成为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另外,邓建鹏表示,政策制定者应依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精神,制定具有长期稳健性、可预期性的产业政策,推动元宇宙行业的健康发展。
元宇宙企业应注意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风险
《链新》:元宇宙该如何定义?它的现状是怎样的?
邓建鹏:通俗的讲,元宇宙就是沉浸式的3D互联网。
目前,国内外科技巨头纷纷入局元宇宙,拥抱元宇宙,比如国外的英伟达、Facebook改名为Meta、元宇宙概念股Roblox上市,国内的腾讯、阿里等。在工业里,元宇宙也已经有了很多应用场景,比如英伟达利用数字孪生技术,为宝马公司打造工业元宇宙,大大降低汽车的研发成本。未来元宇宙在文旅、医疗和教育等领域均有较广泛的应用场景。
然而,元宇宙在技术上还处于早期阶段,用户的体验还比较初级,要真正进入全真互联网或者3D互联网,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沉浸式感知,还需要计算机、芯片、网络、算力等方面的性能得到很大的突破,内容也需要更加充分、多样化,我认为这可能还需要五到十年的时间。
《链新》:元宇宙对传统商业模式有哪些改变?
邓建鹏:与传统的商业模式不同,理想中的元宇宙应该是由不同参与者共同创造、共建、共创、共治、共享,没有股东、高管、员工之分。元宇宙的商业模型由内容创作者驱动,由用户贡献丰富多彩的内容。这类开放式元宇宙多部署在公有区块链上,自带经济体系与激励机制,保障了元宇宙的原生数字资产(用户创造的数字内容)及其交易可信、不可撤销。
元宇宙的数字资产发展时间不长,但国外一些项目的数字资产市场价格已令人震惊。元宇宙正在积累巨额财富,不过,价值形成与增长的前提之一是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与可交易性。近年来NFT作为用于证明数字资产的唯一归属权,目前已大量应用于游戏、艺术品、收藏品、虚拟资产、数字身份、数字音乐和数字证书等领域。
NFT成为可以锚定各类资产的数字化凭证,证明用户真正且永久拥有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这对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来说,不仅有助于版权证明与版权保护,还能通过智能合约保证后续的版税收入,成为创作者的重要激励。NFT解决了以前数字作品确权困难、易被盗版等问题,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建构了数字作品的稀缺性,意义非凡。
《链新》:在法律方面,元宇宙相关企业应注意哪些风险?
邓建鹏:按照元宇宙是否向用户直接开放,是否可以不受许可的访问等,元宇宙可分为开放式元宇宙和封闭式元宇宙两类。开放式元宇宙基于公有链,没有特定的主体控制,封闭式元宇宙则由一个特定的法律实体,比如通过meta、腾讯等来搭建。用户进入封闭式的元宇宙,一般需要先注册,用户在里面生产的内容或者产生的利润受到公司控制,利润分成比例由所属公司决定。
在国内,这两类元宇宙遇到的法律风险存在显著的差异。
开放式元宇宙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加密货币相关的风险。用户在开放式元宇宙里生成内容、购买NFT等,均需要使用加密货币,比如,在元宇宙Decentraland、Sandbox里,用户必须使用加密货币计价或作为支付手段。开放式元宇宙在中国还会遇到很多法律障碍,比如缺乏身份识别,可能涉嫌洗钱、价格炒作、市场操控、欺诈、非法集资等等。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普通用户可能在开放式元宇宙遭遇“割韭菜”。
目前,如何对开放式元宇宙进行规范存在巨大障碍,因为开放式元宇宙主体往往并不能确定。在中国当下的政策环境下,开放式元宇宙很难存在和推广。
封闭式的元宇宙由特定机构推动和控制,通常不会面临开放式元宇宙的法律风险。其主要的法律风险是非法集资、内幕交易、价格炒作、非法经营等。比如今年数字藏品大火,一些不知名数藏平台可能存在内幕交易、拉高价格出货等违法行为,有的平台企业并不具备拍卖的资质,却私从下从事数字藏品拍卖。
NFT/数字藏品应视同为财产权予以保护
《链新》:今年国内数字藏品大火,你认为NFT/数字藏品在元宇宙中扮演什么角色?
邓建鹏:NFT拥有唯一数字标识并记载着创建时间、交易记录等信息,每个NFT独一无二,这使NFT成为确定数字资产权利归属、证明真实性、体现稀缺性的绝佳工具。
在元宇宙中,NFT/数字藏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元宇宙中用户生成的各种内容的权利进行界定,权利界定决定了用户之间利益的界限,这为下一步的交易、转移奠定了基础。随着人们在元宇宙中的活动时间原来越多,更多的数字资产将与NFT结合,比如以NFT形式授予会员资格、发放数字门票或为“元宇宙”中的各类虚拟资产确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封闭式的元宇宙里,NFT和数字藏品的作用并没有那么突出,比如在腾讯或Roblox的元宇宙里,腾讯和Roblox这种特定法人实体掌控元宇宙的一切,完全可以自己界定用户生成的数字资产和对应的权利,此时并不一定要借助区块链和NFT。
《链新》:法律上如何界定NFT/数字藏品尚存分歧,你认为应该如何界定数字藏品/NFT?
邓建鹏:我认为,NFT是具有客观价值的数字资产,应对其视同为财产权予以保护。NFT是区块链网络环境下生成的虚拟物,与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一样,属“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类型。然而,该条款仅是宣示性规定,对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现有法理与NFT的特征,NFT应作为物权受到法律保护。理由在于,NFT持有者掌握私钥便可绝对地、排他地支配NFT,这符合“一物一权”的法理和物权的支配性要求。其次,NFT自身的非同质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
《链新》:国内数字藏品行业目前面临哪些法律困境?
邓建鹏:一是不受限制的“铸造权”冲击了NFT财产权利属性的正当性。区块链能保证信息上链后不可篡改,以及确保链上原生数字资产的真实性,但无法验证链外数据来源的真伪,目前已出现了多个平台出售的不同数字藏品共同映射同一热门数字艺术品的情况。另外,部分平台允许用户随意铸造数字藏品,这可能引发重大侵权问题,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胖虎打疫苗案”即是此类事例的代表。
二是存储悖论导致的困境。区块链的存储空间有限,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元数据多存储于链外,而链外存储的元数据通常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务器,如果服务器所属的公司停止运营,NFT指向的内容可能不复存在。另外,链上数据虽无法篡改,但中心化服务器上的元数据可被修改,这也可能导致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发售的藏品多基于平台自己搭建的联盟链(甚至私有链),公信力不高,容易受特定机构篡改数据。
三是NFT“碎片化”的法律风险。NFT“碎片化”背离“代币发行融资”(ICO)的金融监管禁令,使NFT涉嫌标准化合约交易,可能成为被监管机构打击的对象。
《链新》:对于用户而言,购买NFT或数字藏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邓建鹏:合规的NFT铸造与发售首先应获得NFT所映射的数字作品的完整权利或者原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因此,用户购买NFT时,首先应先仔细阅读发售方是否获得此类授权,比如数字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数字作品原创作者的书面授权证书、公证机构的证明文书等。
其次,购买者还应了解其在购买NFT后将获得何项权利。被授予的权利内涵大小与多少,直接影响该NFT的市场价格与日后升值潜能。国外的NFT发售方往往授予购买者内涵广泛的权利,而国内则往往只有很少的权利,比如仅限个人展示、欣赏等非商业化使用,直接影响了其未来的升值可能。
政策需要有稳健性、可预期性
《链新》:国内元宇宙相关的法律政策现状是怎样的?有哪些方面是亟待政策制定者关注的?
邓建鹏: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元宇宙的法律体系,而元宇宙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特别是亟需制订与数字资产权利相关的各类规则。
第一,未来的规则应明确元宇宙项目、开发者及玩家各自的权利,并界定数字资产相关的权利。
第二,支付手段是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应有相应规则的保障。元宇宙突破了地域限制,对中国用户而言,各类数字化支付手段在元宇宙中如何实现统一交易,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目前,国外主流元宇宙项目均以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货币或者主流数字货币计价和交易,但这在国内却涉嫌突破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为国内商业机构或个人参与主流元宇宙项目带来极大的法制障碍。如何鼓励中国企业进军元宇宙,保障其未来的商业利益,需要协调相关监管政策。
第三,元宇宙项目数量众多,涉及到的其它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高度关注。比如,开放式元宇宙项目并不需要实名制,这可能存在洗钱或跨境资产转移的风险;元宇宙中,与现实人对应的数字人之间的互动如存在“性骚扰”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能让对应的人得到法律规制;元宇宙突破了国家的地域限制,单个国家如何与其他国家联合实现有效执法。
《链新》:政府在制定元宇宙相关的法律政策时,你认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邓建鹏:运动式的鼓励,发现风险后再运动式的打击,这在过去的P2P等金融监管领域多次出现过。这是政策制定者要特别注意避免的,这种政策特征容易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影响市场主体的预期。
政策需要有稳健性、可预期性,就需要在法治精神的框架下,制定好的法律,制定好的产业政策,并能坚定得到执行,希望国家能有这样的政策出台,推动元宇宙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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