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化工IPO | 信披与公开信息不一致,且无一发明专利
中沪网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9时召开2023年第10次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化工”)的首发事项。
据悉,迪尔化工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硝酸及其下游硝酸钾、硝酸镁、硝基水溶肥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光热发电及储能、化工、化肥、军工、电子元件制造等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迪尔化工本次拟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年产20万吨熔盐储能项目(一期)。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迪尔化工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1,506.66万元、31,885.07万元、50,695.41万元和39,000.33万元,2020同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909.54万元、2,551.85万元、3,969.19万元和2,558.14万元,2020年和2021年分别较上年增长33.64%和55.5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856.56万元、147.21万元、-678.15万元、4,931.47万元,其中,2020年、202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持续下降至负数,波动较大。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迪尔化工还存在以下问题,高管对外兼职和投资选择性披露,信披与公开信息不一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累计仅100多万元,研发费用率远远低于同行,且无一发明专利;违反《劳动合同法》被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或不足。
高管对外兼职和投资选择性披露,信披与公开信息不一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迪尔化工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职业经历(应包含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主要负责内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现任职务及任期,兼职情况及兼职单位与迪尔化工的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薪酬情况,同时迪尔化工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迪尔化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高斌现担任迪尔化工总经理一职,据招股书显示,高斌除在迪尔化工子公司山东财富化工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外,对外不存在兼职和投资的情况。
据天眼查显示,宁波易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佳房产”)成立于2020年7月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业务为主的企业。成立至今,高斌一直持有易佳房产25%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经理。而天眼查还显示,易佳房产高斌就为迪尔化工总经理高斌,但是迪尔化工招股书易佳房产却只字未提。
根据《北交所上市公司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易佳房产应该认定为关联方,所以迪尔化工此举还遗漏了关联方。
据招股书显示,泰安双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双赢”)为迪尔化工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迪尔化工现任副总经理李志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任该公司董事。据天眼查显示,泰安双赢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成立至今,迪尔化工现任董事长孙立辉和副总经理李志各一直持有泰安双赢2.5%的股份,但是迪尔化工招股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列表中对此也并未提及。
另外,据招股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处显示,迪尔化工董事刘西玉持有曲阜东方圣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圣城”)2.98股份;独立董事刘学生持有山东立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立德”)10%的股份。
但是据天眼查东方圣城股东信息显示,刘西玉并不是东方圣城的股东,只有一个名叫刘锡玉的股东,招股书披露信息与公开信息不一致。另外,据天眼查显示,刘学生除是山东立德股东外,还担任山东立德监事一职,但是迪尔化工招股书对刘学生担任山东立德监事一职并没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累计仅100多万元,无一发明专利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迪尔化工研发费用分别为34.87万元、44.90万元、53.05万元、25.2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1%、0.14%、0.10%、0.06%,占比极低,报告期内,迪尔化工累计研发费用仅158.06万元,可见迪尔化工对研发极其不重视。值得注意得是,报告期各期,迪尔化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7%、2.28%、2.05%、2.22%,不难看出,迪尔化工的研发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
(截图来源于迪尔化工招股书)
另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迪尔化工仅拥有8名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95%,而且迪尔化工研发费用基本该技术人员薪酬构成,报告期各期,迪尔化工技术人员薪酬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00%、97.10%、88.52%、100%。
由于迪尔化工不重视研发,也无较强的研发团队,所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迪尔化工仅仅只有20项实用型专利,无一发明专利。众所周知,研发费用的投入将直接影响到一家企业的科研水平的高低,在其他可比同行企业在近年来大规模投入研发费用的当下,基本面并不出众的迪尔化工仅依靠行业垫底的研发投入便能立足于行业并与其他企业同台竞争吗?
违反《劳动合同法》被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或不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至2022年,迪尔化工存在部分在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分别是48人、85人、49人。而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而迪尔化工也因此遭到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6日,迪尔化工子公司财富化工因硝酸镁产品未按规定存放在硝酸镁专用仓库内及公司包装工序临时聘用人员36名(公司员工90人)、未纳入公司管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被宁阳县应急管理局处以(宁)应急罚﹝2021﹞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财富化工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2019年9月27日,迪尔化工子公司财富化工因未执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而被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处以(泰)应急罚﹝2019﹞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财富化工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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