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一股份IPO | 业绩存进一步下滑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名不副实
中沪网了解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2023年第24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股份”)的首发事项。
据悉,华一股份的主营业务是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最早从事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研发与生产的企业之一。华一股份的核心产品为碳酸亚乙烯酯(VC)和氟代碳酸乙烯酯(FEC),是锂电池电解液主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3C产品、电力储能等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华一股份本次拟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年产116,500吨新能源锂电池电解质及添加剂项目。
(截图来源于华一股份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华一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业绩暴增后“变脸”,且存进一步下滑风险;与第二大股东重要参股公司存潜在同业竞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名不副实;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业绩暴增后“变脸”,且存进一步下滑风险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华一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731.63万元、51,176.48万元和39,532.90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82.00万元、18,022.97万元和10,578.87万元;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68.88万元、17,976.23万元和10,075.50万元。
受益于2020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电解液添加剂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添加剂产品价格持续走高,其中华一股份主要产品VC2021年的销售单价为26.10万元/吨,较2020年的11.13万元/吨上涨134.50%,另一主要产品FEC2021年的销售单价为17.59万元/吨,较2020年的7.22万元/吨上涨143.63%,首次影响,华一股份2021年业绩较2020年实现的大幅度增长,2021年,华一股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36.2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204.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316.70%。
不过,2022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电解液添加剂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得以缓解,电解液添加剂价格亦逐步回落到稳定的理性区间。2022年,华一股份主要产品VC和FEC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4.77万元/吨和14.46万元/吨,较2021年同比下降43,41%和17.79%。受此影响,华一股份在2021年业绩实现快速增长后在2022年出现了大幅度下滑,2022年,华一股份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2.7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1.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3.95%。
除此之外,据招股书显示,华一股份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6,900至7,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3.25%至63.78%;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0至1,6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7.45%至78.86%;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0至1,6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7.38%至78.79%。不难看出,华一股份在2023年业绩或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与第二大股东重要参股公司存潜在同业竞争
据招股书显示,2020年9月1日,华一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顾红霞将其所持242.4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4.24%)以人民币4,000万元(16.5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奥克股份增加注册资本165.54万元(16.50元/注册资本),由原1,000万元增至1,165.54万元。奥克股份以货币增资2,730.77万元,其中165.5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565.2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届时奥克股份成为华一有限第二大股东,对应持股比例为35%。
资料显示,奥克股份系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专注于环氧乙烷、乙烯衍生绿色低碳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的研发与生产销售,目前奥克股份产品碳酸乙烯酯为华一股份主要原材料氯代碳酸乙烯酯(CEC)的原材料,产品碳酸二甲酯主要用作电解液溶剂,亦可用作华一股份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溶剂。
资料显示,目前奥克股份持有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和昌”)36.49%股份,为吉和昌第二大股东,吉和昌系电镀、新能源环氧新材料行业重要供应商,其主要产品包括PS。PS和华一股份主要产品VC和FEC均为电解液添加剂,但由于性能差异,不存在替代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华一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16,500吨新能源锂电池电解质及添加剂”建成后,公司将新增60,000吨氯代碳酸乙烯酯(CEC)、1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10,000吨碳酸亚乙烯酯(VC)、6,000吨1,3-丙烷磺酸内酯(PS)、10,000吨六氟磷酸锂(LiPF6)、5,000吨二氟磷酸锂(LiPO2F2)、12,000吨氟化钾(KF)、3,500吨氟化锂(LiF)的添加剂和电解质产能。可以看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包括6,000吨PS产能。也就是说,华一股份与吉和昌构成潜在竞争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名不副实
据申报稿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华一股份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34.88万元、136.27万元、80.39万元。不过,2021年度华一股份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预计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2,396.42万元。
对于华一股份2021年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华一股份解释说,主要系公司2021年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列示的研发费用明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研发费用存在分类差异,导致填列数据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可能导致评审专家判定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目前华一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公示完毕并备案,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证书编号为GR202232017298。不过华一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名不副实。
据2016年初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显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八大基本条件,其中明文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此外还明确规定研发人员需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10%以上。
华一股份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按此时间来看,华一股份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
据申报稿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华一股份研发费用分别为324.07万元、375.53万元和573.3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50%、3.22%和1.12%,2021年占比低于3%。另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为12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9.52%。可以看出,华一股份无论在研发费用占比还是研发人员占比均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另外,2022年,华一股份研发费用为1,315.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3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一股份研发人员为13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6.99%,低于10%。
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报告期内,华一股份多次违法违规遭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其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安监罚[2018]313号),认定2018年8月27日华一有限销售危险化学品联苯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8年7月21日过期,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省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华一有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0.80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0]85第42号),认定2020年7月6日环境局对华一有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华一有限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华一有限作出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8,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太(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2020年11月13日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华一有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华一有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屏蔽故障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华一有限作出1.0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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