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IPO专栏

中力股份IPO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保,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

中沪网了解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2023年第94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股份”)的首发事项。

据悉,中力股份是一家专注于电动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动叉车和内燃叉车,其中电动叉车包括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ClassI)、电动乘驾式仓储叉车(ClassII)和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ClassIII),内燃叉车即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lassV),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物流仓储、电气机械、食品饮料、电子商务、汽车制造、批发零售、石油化工等多个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中力股份本次拟募集资金133,626.12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电动叉车零部件铸造一期项目”、“摩弗智能(安吉)研究院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图来源于中力股份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中力股份存在以下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保,未来税收承压;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上或存漏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保,未来税收承压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中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47,669.92万元、420,633.14万元、501,115.83万元和284,404.18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141.90万元、35,281.75万元、62,699.61万元和39,619.7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报告期各期,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额分别为2,380.27万元、3,898.64万元、5,011.99万元和3,180.52万元,占比分别为8.65%、9.41%、6.65%和6.48%。公司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3年。对此,中力股份也在招股书坦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公司能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取决于公司是否可以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件。若公司在未来因不能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条件,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公司需承担更多的税收压力,从而对公司税后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016年初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显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八大基本条件,其中明文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此外还明确规定研发人员需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10%以上。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中力股份研发费用分别为7,615.17万元、12,618.56万元、14,466.98万元和7,674.0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7%、3.00%、2.89%和2.70%,可以看出,公司从2022年开始,公司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便开始低于3%了。另外,招股书还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力股份研发人员为309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9.83%。

从上来看,中力股份无论是研发投入还是研发人员占比上均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认定条件,也就是说,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公司很有可能将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上或存漏洞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中力股份子公司频频遭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0701040063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股份子公司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进出口”)因载货集装箱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且最大误差超过1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中力进出口处以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及202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分别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011000037611号、海事罚字[2021]0110000436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载明中力进出口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存在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力进出口分别处以罚款7,875元、7,87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0702010065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进出口因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中力进出口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3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了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股份子公司浙江中力联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联众”)因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与申报运费不符,漏缴税款共计44,847.10元,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力联众处以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宁波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23]0701040036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进出口存在将危险货物报为普通货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中力进出口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洋山港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23]0110000022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进出口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力进出口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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