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碧迦IPO | 隐瞒子公司信息,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支付高额赔偿费
中沪网了解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召开2024年第3次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碧迦”)的上会事项。
据悉,戈碧迦是一家从事光学玻璃及特种功能玻璃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光学玻璃的配方、熔炼、检测等技术的研发,掌握了主要光学玻璃的产线设计和制造技术、窑炉定制及工业化生产技术,并在光学玻璃配方研制、设备及产线定制、批量生产及工艺创新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的技术成果及工艺经验,形成了涵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光学玻璃被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车载镜头、光学仪器、智能投影、照相摄像、智能车灯、高端工艺品等应用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戈碧迦本次拟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特种高清成像光学玻璃材料扩产项目、光电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截图来源于戈碧迦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戈碧迦存在以下问题,核心产品销售单价大幅“跳水”,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招股书隐瞒新增子公司信息,且注册地址与关联方完全一样;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告上法庭,后和解支付高额赔偿费。
核心产品销售单价大幅“跳水”,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戈碧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2,322.87万元、38,496.68万元、42,938.10万元和37,151.6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79.47万元、5,030.82万元、4,598.03万元和4,818.26万元。
2021年戈碧迦光学玻璃产品收入为36,402.72万元,同比2020年大幅增长72.53%,因此公司2021年业绩也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不过2022年光学玻璃产品的收入便开始出现下降,2022年公司光学玻璃产品的收入为31,396.61万元,比2021年下降了13.75%,而2023年1-6月该产品的收入进一步下降。2023年1-6月光学玻璃产品的收入仅为12,371.37万元,同比2022年1-6月收入下降了26.32%。
除此之外,戈碧迦光学玻璃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开始出现“跳水”纷纷出现下降,公司光学玻璃产品主要包括光学玻璃材料、光学玻璃型件、光学元件。2022年,光学玻璃材料、光学玻璃型件销售单价较2021年同比下降6.01%和17.35%;2023年1-6月,光学玻璃材料、光学玻璃型件、光学元件分别同比下降5.89%、24.69%、30.55%,下降幅度较大。
受核心产品销售单价的下降,戈碧迦毛利率也是呈现下降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31%、32.28%、25.02%和26.47%,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了6.84个百分点,尤其在2022年下降尤为明显,下降了7.26个百分点,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司2022年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却呈现下滑的状态。
招股书隐瞒新增子公司信息,且注册地址与关联方完全一样
据招股书显示,截至上会稿招股书签署日(2024年1月11日),戈碧迦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2家分公司,无控股子公司,无参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据天眼查显示,在2024年1月8日和9日,公司成立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宝应戈碧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戈碧迦”)和浦江戈碧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戈碧迦”)。从成立的时间上来看,宝应戈碧迦和浦江戈碧迦成立时间均发生在上会稿招股书签署日之前,但是戈碧迦上会稿招股书对公司新设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却只字未提。
另外,据浦江戈碧迦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浦江戈碧迦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180号。招股书显示,浦江晶凯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凯隆”)系戈碧迦实际控制人之一虞顺积直接持股75%,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而据晶凯隆工商信息显示,晶凯隆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180号,与戈碧迦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浦江戈碧迦的注册地址完全一样。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告上法庭,后和解支付高额赔偿费
据招股书显示,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光明”),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中国影响力较大的专业性光电材料研发制造企业,生产光学玻璃的品种达200余个,具有较强的品种配套能力,提供板料、型件、非球面预制件等不同形态的产品,并广泛应用于光电信息以及航空航天、新能源等领域。因此成都光明为戈碧迦竞争对手。值得一提的是,在2023年,成都光明(以下简称“原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等原因将戈碧迦告上法庭。
据(2023)川01知民初337号显示,原告诉称,张秉明为原告前员工,其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从原告处非法获取HLAF62牌号系列光学玻璃产品的技术资料,并跳槽到戈碧迦工作。张秉明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向戈碧迦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戈碧迦在明知张秉明为原告前员工的情况下,不仅获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而且将该商业秘密申请了专利,致使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公开,由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张秉明和戈碧迦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戈碧迦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销毁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库存产品;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4.请求判令戈碧迦违法获取、披露的发明专利ZL201310363476.7的权利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将该发明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5.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据(2023)川01知民初339号显示,张秉明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向戈碧迦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戈碧迦在明知张秉明为原告前员工的情况下,不仅获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而且将该商业秘密申请了专利,致使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公开,由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张秉明和戈碧迦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戈碧迦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销毁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库存产品;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4.请求判令戈碧迦违法获取、披露的发明专利ZL201310215797.2的权利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将该发明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5.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据(2023)川01知民初338号显示,原告诉称,李明为原告前员工,其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从原告处非法获取H-ZF72牌号系列光学玻璃产品的技术资料,并跳槽到戈碧迦工作。李明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向戈碧迦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戈碧迦在明知李明为原告前员工的情况下,不仅获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而且将该商业秘密申请了专利,致使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公开,由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李明和戈碧迦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戈碧迦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销毁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库存产品;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4.请求判令戈碧迦违法获取、披露的发明专利ZL201710340200.5的权利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将该发明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5.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3年8月18日,上述三起案件开庭,主要事项为原告和公司双方交换证据。2023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3)川01知民初337号、338号和339号反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每个反诉案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成都光明赔偿反诉原告戈碧迦因恶意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和差旅费)30万元。
2023年12月25日,戈碧迦与成都光明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成都光明支付和解金3,000万元。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成都光明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撤回诉讼申请书》,成都光明申请撤回上述三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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