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IPO专栏

富特科技IPO | 市场占有率下降,资产负债率畸高;专利权属或存争议

中沪网了解到,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正在冲刺创业板IPO,公司于今年3月获证监会注册通过,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公司却迟迟未发行。

据悉,富特科技是一家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车载充电机(OBC)、车载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以及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

据招股书显示,富特科技本次拟募集资金92,586.33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图来源于富特科技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富特科技存在以下问题,市场占有率下降,资产负债率畸高;客户高度集中,多名大客户间接入股;专利权属或存争议,专利申请恐违反《专利法》。

 

市场占有率下降,资产负债率畸高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得益于此,富特科技业绩也实现了快速增长。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富特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9,483.03万元、96,441.11万元、165,039.58万元、87,404.08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481.37万元、5,764.60万元、8,677.21万元、5,782.1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富特科技业绩在快速增长,但是富特科技的市场占有率却呈现下降的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在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10.77%、12.05%、11.66%和10.76%,2022年和2023年1-6月均呈现下降的趋势。

除此之外,富特科技的资产负债率也是畸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39%、70.82%、70.38%和66.49%。一般来说,企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50%以内算是正常的,而报告期内,富特科技资产负债率基本稳定在70%左右。

报告期各期末,富特科技流动比率分别为1.22倍、1.26倍、1.27倍和1.33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98倍、1.02倍、0.99倍和1.02倍。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指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易于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一般而言,流动比率维持在2、速动比率维持在1较为正常。

而报告期内,富特科技流动比率一直低于2,速动比率一直低于1。总的来说,富特科技资产负债率高,但是偿债能力却较弱。

 

客户高度集中,多名大客户间接入股

 

报告期内,富特科技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8,179.30万元、94,385.20万元、157,780.71万元和84,687.7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58%、97.86%、95.60%和96.89%,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广汽集团一直为公司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广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102.03万元、28,444.79万元、65,116.70万元和47,270.6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61%、29.49%、39.46%和54.08%,其中2020年和2023年1-6月的占比均超过了50%,因此公司对广汽集团还存在单一依赖的情形。

除此之外,富特科技与广汽集团的关系并不止于此。本次发行前,广祺中庸持有公司2.05%的股份,而客户广汽集团的子公司广汽资本系广祺中庸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亦是其有限合伙人之一。

富特科技前五大客户除广汽集团关联企业入股公司,公司另一客户蔚来汽车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报告期内,蔚来汽车一直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各期销售金额分别为632.42万元、20,061.63万元、39,755.85万元和13,781.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5%、20.80%、24.09%和15.77%。

本次发行前,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公司14.20%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而蔚来汽车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江蔚来产业基金的股东。

 

专利权属或存争议,专利申请恐违反《专利法》

 

据富特科技问询函显示,刘钢曾任职于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有限”),于2016年离职。值得注意的是,台达有限属于富特科技的同行业公司。

而刘钢自台达有限离职后1年内,曾作为发明人参与富特科技“一种电源功率模块及其电路板组合及一种功率转换器”专利相关项目研发。

富特科技解释称,刘钢在任职的早期,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富特科技的研发工作,因此被列为上述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但刘钢事实上并未参与上述专利的具体研发工作,上述专利不属于台达有限的职务发明创造。但是根据最高法说明,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从事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相关专利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原单位。

而据富特科技问询函显示,富特科技存在6名研发人员自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参与富特科技相关专利研发的情况,共涉及富特科技8项专利,除前述一种电源功率模块及其电路板组合及一种功率转换器”实用型专利外,其余7项专利分别为“一种电源功率模块及其电路板组合及一种功率转换器”发明专利(尚未授权)、一种车载隔离式双向DCDC变换器”发明专利(尚未授权)、一种防止长时间暂升电压冲击的防护电路”发明专利(尚未授权)、一种电动汽车充电机风冷散热机构”、实用型专利“一种电动汽车充电机水冷散热机构”实用型专利、“一种热管散热铸铝壳体装置”实用型专利、“共模电感及电子设备”实用型专利。从上来看,富特科技专利权属或存在争议?

富特科技问询函显示,一种电源功率模块及其电路板组合及一种功率转换器”发明专利(尚未授权),而一种电源功率模块及其电路板组合及一种功率转换器”实用型专利已经于2017年授权。也就是说,“一种电源功率模块及其电路板组合及一种功率转换器”富特科技想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性专利。但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很显然富特科技此举已经涉嫌违反《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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