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IPO专栏

港迪技术IPO | 现金流紧缺也要分红,研发不及同行还涉嫌突击申请专利

中沪网了解到,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正在冲刺创业板IPO,公司正处于提交注册阶段。

据悉,港迪技术是一家专注于工业自动化领域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主要包括自动化驱动产品、智能操控系统,以及管理系统软件。目前产品主要用于各类中大型设备的单机自动化控制,以及设备生产作业的自动化控制。

据招股书显示,港迪技术本次拟募集资金65,603.87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港迪技术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港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截图来源于港迪技术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港迪技术存在以下问题,现金流紧缺也要分红,利润对税收优惠依赖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不及同行,还涉嫌突击申请发明专利;实控人曾控制企业曾采取行贿方式取得项目,且实控人为主导者。

 

现金流紧缺也要分红,利润对税收优惠依赖不断加大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202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港迪技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2,866.33万元、50,718.69万元、54,690.16万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894.41万元、7,531.63万元和7,909.38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03.33万元、6,319.58万元和5,209.86万元。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虽为正,但与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公司依旧年年保持分红。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2,000.00万元、3,000.00万元,三年累计分红7,000.00万元。不仅如此,港迪技术本次募集资金中有1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举也不免让人怀疑此番上市港迪技术是否存在“圈钱”的嫌疑?

除此之外,港迪技术净利润也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依赖。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合计分别为1,148.56万元、1,837.33万元和2,153.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68%、21.39%和22.42%,占比逐年增加,这也就说明,公司净利润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赖性正不断增加。

 

研发投入不及同行,还涉嫌突击申请发明专利

 

前述可以发现,港迪技术在分红上是一点都不吝啬,但是在研发上的投入却并不大方。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476.88万元、3,371.20万元和4,042.2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11%、6.65%和7.39%,公司三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为7.82%,而公司三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为12.95%,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8.32%,公司研发费用的复合增长率均低于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另外,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港迪技术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8.66%、9.36%和9.93%。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一直是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的。

 (截图来源于港迪技术招股书)

专利数是衡量一家公司研发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其中发明专利对创造性水平的要求显著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且保护期限更长,因此更被看重。

截至2024年8月9日,港迪技术拥有各项专利124项,但其中发明专利只有28项,不仅如此,公司28项发明专利中有21项发明专利是在报告期内授权取得的,港迪技术此举或涉嫌突击申请发明专利?

 

实控人曾控制企业曾采取行贿方式取得项目,且实控人为主导者

 

据招股书显示,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向爱国直接持有公司24.43%的股份,徐林业、范沛、顾毅各直接持有公司15.8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1.84%的股份。向爱国为公司董事长,徐林业为公司副董事长,范沛为公司董事,顾毅为公司董事,四人能够对港迪技术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方针、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且四人于2015年9月28日和2022年11月25日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值得一提的是,港迪技术部分实际控制人曾涉一起受贿罪案件当中。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公司”)曾是港迪技术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公司。据向爱国简历显示,199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历任港迪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据招股书徐林业简历显示,201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港迪公司监事、董事。

据(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13号姜某、周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徐某(港迪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的副总经理,向爱国是港迪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工作。姜某于2009年开始担任武汉联合发展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花山码头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等全面工作。为了顺利承接花山码头供电工程,徐某跟向爱国商量从公司拿了10万元钱想送给姜某。2012年7月,徐某带着10万元现金到姜某汉阳鹦鹉花园的家里,临走时,徐某将10万元现金递给姜某,希望他能在花山码头供电工程的事情上关照港迪公司,使港迪公司能够承接到这个工程,姜某答应帮忙,但他没有收这10万元钱。姜某跟徐某说给现金太明显,让其将钱打到他小舅子周某甲的武汉炜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申公司”)账上,到时虚构一个购货合同,这样更隐蔽一些。之后徐某就联系周某甲到港迪公司和他签订了一个虚构的供货合同,将10余万元付到了周某甲炜申公司的账上,后来经过核对公司财务账目,具体金额是10.21878万。最终2012年12月份,港迪公司也以2800多万元的价格承接到了花山码头的供电工程。

从上可见,时任港迪公司总经理向爱国也即现港迪技术实际控制人之一与港迪公司副总经理徐某共同商量参与了此事件,而不仅如此,根据徐林业简历来看,上述徐某或有可能就是港迪技术另一实际控制人之一徐林业。

除上述案件外,另一受贿案也指向港迪公司,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13号《李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2009年,李某甲在担任武汉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处长期间,为港迪公司申报的“高性能大功率起重变频器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项目能推荐进入国家科技部“863指南”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0年间,该公司副总经理印某送给李某甲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样,该案件发生的时间同样属于港迪技术实际控制人之一向爱国任职港迪公司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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