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荐机构工作底稿要求 对各方都有利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1月19日,证监会分别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以下简称《底稿指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工作准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目的旨在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披质量。笔者认为,《底稿指引》作为《工作准则》的配套衔接规则,拟修改之处非常到位,有利于改变部分保荐机构只荐不保局面。
发行人的上市资料是否可信,保荐人在其中起到增信、隐形担保或背书作用。保荐保荐,有保才能荐,如何才能保,显然保荐机构不能对发行人等提供的第一手资料不加核实就随便相信。按规定,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等进行核查,向证监会、证交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所谓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工作底稿应是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等业务行为的基础,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此次《底稿指引》修订,主要是拟对工作底稿增加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包括以合理信赖、职业怀疑态度,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思路、核查过程、所获证据充分了解和分析。二是内核阶段工作底稿,包括收集保荐机构内核会议形成的表决意见等。三是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包括记录对尽调证据的分析与验证过程。
工作底稿增加上述三项重要内容之后,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内容将更加丰富和充实,按这些新增要求,保荐机构掌握了基础材料,既要对其核查验证,又要有逻辑分析。也就是说,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或保荐书不是天外飞仙、凭空而来,而是经过充分的调查、验证、内核、合乎逻辑的理性分析等严密程序和业务操作(同时工作底稿对这些业务进行记录、留痕、证明),保荐人能够保证发行人各项发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了这个“保”之后,才出具保荐书等专门材料。
值得指出的是,《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采取合理信赖、职业怀疑态度,而在此前不久,证监会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合理信赖制度,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职责边界”,明确对于符合合理信赖条件的,信赖方(保荐人等)可依法免责,同时明确了合理信赖的条件,其中包括保荐人“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这些拟出台的规定或相互关联,拟在构建中介机构相互“合理信赖”的制度体系,而“保持职业怀疑”应是适用“合理信赖”的一个前提条件。
《底稿指引》上述新增要求,有利于推动保荐机构“保持职业怀疑”,或可由此发现和纠正更多发行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披错误,也正因为有了相关记录,自然也有利于廓清保荐机构的责任边界。比如,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需要对利益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保荐人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那保荐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显然,保荐机构的工作底稿就是一个充分有力的证据。
如果工作底稿记录显示保荐机构确实勤勉尽责,穷尽“职业怀疑”义务,依然没有发现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错误,没有发现发行人造假等行为,此种情况下,保荐人若符合适用合理信赖的条件,或可免责。当然,此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或由于未勤勉尽责,需要按照证券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强化对保荐机构工作底稿的要求,这一定程度会增加保荐机构的工作量,但这是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更是对保荐机构自己负责的大好事,或许有关各方都会乐见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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