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宏观

保荐业务两细则拟修订 7300多名保代须适应“赛道”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周尚伃

  近日,券商投行又迎来新政策——证监会拟修订保荐业务两项细则。其中,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均被提到更重要位置。

  总体看,保荐代表人(以下简称“保代”)一直处于增长之中,目前保代人数已增至7337人。特别是去年以来,保代人数迎来大幅扩充,仅今年以来就新增1002人。

  证监会拟修订

  保荐业务两项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以下简称《底稿指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增加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二是增加内核阶段工作底稿要求;三是增加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

  粤开证券研究院负责人康崇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底稿指引》三个方面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投行业务执业标准,强化保荐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提升专业投行能力。”

  “其中,增加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思路、核查过程、所获证据等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进一步强化了保代对工作底稿的主体责任,也对保代的专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增加内核阶段工作底稿要求,进一步强调内核程序的重要性,对内核系统勤勉尽责有了更高的要求;增加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这要求保代在尽职调查中更加科学严谨和勤勉尽责。” 康崇利进一步解释道。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代对境内拟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存托凭证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保代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就《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将保代“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券商而言,IPO业务是投行最核心业务之一,尽职调查是投行展业的重要核心环节,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随着注册制的稳步推进,对尽职调查的底稿和数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准则,将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保荐业务的质量。”

  保代人数持续扩容

  已增至7337人

  得益于资本市场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落地,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A股市场融资规模显著增长,证券行业在提高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方面的能力进一步提升。2021年前三季度,140家证券公司实现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416亿元,占总收入比例为11.36%。

  在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作为重要中介机构的券商,保代人员的需求量快速上升,具备成熟投行团队、项目储备丰富、研究定价和机构销售能力突出的证券公司也将迎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证券保荐制度,当时首批保代名单中共有609名入选,人员的稀缺以及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保代凭借着高额的资格补贴、签字费和转会费成为整个金融行业里的“金领”。

  2020年,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保代人数迎来了大幅扩充,当年就有2525名保代持证上岗;随着科创板及创业板注册制试点不断完善,推动2020年成为A股IPO大年;至此,券商投行业务净收入创下近十年新高。2021年以来,北交所设立,保代人数再次扩容,已增加至7337人,较去年底新增1002人。

  从综合执业信息方面来看,根据最新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显示,截至目前,保代累计共有7337人,保荐过10个以上保荐项目(已发行)的保代共有179人,占比为2.44%,无不良诚信信息的保代共有7136人,占比为97.26%,整体专业化特征显著。

  然而,随着保代人员数量的大幅增长,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露,不少保代因违反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司制度等原因受处罚。对此,康崇利表示,“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底稿指引》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助力资本市场繁荣稳定。”

  中航证券分析师薄晓旭表示,“注册制实施以来,IPO多次出现组团压价、上市当天破发等情况,监管部门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也对保代研究能力、定价能力和价值发现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投行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升价值评估能力,尽量避免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由于定价不合理导致的利益受损。”

免责声明: 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我们联系。

为您推荐

关于我们    寻求报道      广告服务     隐私政策      免责条款      联系我们   

首页 客户端 广告服务 寻求报道

Copyright @ 2021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1006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