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IPO专栏

冰峰饮料IPO | 产品销售单价或存“造假”,董事在外兼职披露“半面妆”

中沪网了解到,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第57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将审议西安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峰饮料”)的首发申请。

据悉,,冰峰饮料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其主营业务为橙味汽水、酸梅汤等饮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据招股书显示,冰峰饮料此次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募集资金66,914.29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玻璃瓶装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及品牌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冰峰饮料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86,235,032.37元、302,101,716.48元、332,538,146.26元、219,349,553.61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69,690,919.54元、77,670,793.86元、65,251,504.95元、61,561,499.86元。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冰峰饮料还存在以下问题,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或存“造假”,委外加工厂商屡遭重罚,资质筛选或存漏洞;董事在外兼职披露“半面妆”,或遗漏重要关联方。

 

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或存“造假”


报告期内,冰峰饮料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公司主要产品为“冰峰”玻璃瓶橙味汽水、罐装橙味汽水、玻璃瓶酸梅汤、罐装酸梅汤。

据招股书显示,2018-2020年,冰峰饮料玻璃瓶橙味汽水销售收入分别为96,715,925.44元、93,908,513.97元、92,025,029.24元;同期瓶装橙味汽水销售数量分别为15,532.32万瓶、14,622.64万瓶、13,423.40万瓶。经计算,2018-2020年,公司玻璃瓶橙味汽水销售单价分别为14.94/箱24*200ml)、15.41/箱24*200ml)16.45/箱24*200ml)。

值得注意的是,冰峰饮料招股书在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处显示,2018-2020年,公司玻璃瓶橙味汽水销售单价分别为17/箱24*200ml)、18/箱24*200ml)19/箱24*200ml)2018-2020年各期比计算所得销售单价存在分别高出2.06/箱24*200ml)2.59/箱24*200ml)2.55/箱24*200ml),差异率分别为12.12%、14.39%、13.42%。

冰峰饮料招股书除玻璃瓶橙味汽水销售单价与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不匹配外,公司罐装橙味汽水和罐装酸梅汤销售单价也同样存在一样的问题。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冰峰饮料罐装橙味汽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9,575,913.60元、159,428,203.17元、177,628,632.40元、117,554,909.95元;同期罐装橙味汽水的销售数量分别为9,761.51万罐、10,589.76万罐、11,755.31万罐、7,825.47万罐。经计算,报告期各期,公司罐装橙味汽水销售单价分别为36.78/箱24*330ml)36.13/箱24*330ml)36.27/箱24*330ml)36.05/箱24*330ml)。

而冰峰饮料招股书在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处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罐装橙味汽水销售单价分别为50/箱24*330ml)、50/箱24*330ml)、50/箱24*330ml)、50/箱24*330ml)。报告期各期比计算所得销售单价存在分别高出13.22/箱24*330ml)13.87/箱24*330ml)13.73/箱24*330ml)、13.95/箱24*330ml),差异率分别为26.44%、27.74%、2746%、27.90%。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冰峰饮料罐装酸梅汤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5,392,335.22元、38,376,637.15元、34,664,427.42元、17,157,892.19元;同期罐装橙味汽水的销售数量分别为1,541.64万罐、1,623.16万罐、1,470.90万罐、716.18万。经计算,报告期各期,公司罐装酸梅汤销售单价分别为55.10/箱24*310ml)56.74/箱24*310ml)56.56/箱24*310ml)57.50/箱24*310ml)。

而冰峰饮料招股书在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处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罐装酸梅汤销售单价分别为72/箱24*330ml)75/箱24*330ml)75/箱24*330ml)75/箱24*330ml)。报告期各期比计算所得销售单价存在分别高出16.90/箱24*310ml)、18.26/箱24*310ml)18.44/箱24*310ml)、17.50/箱24*330ml)差异率分别为23.47%、24.34%、24.59%、23.33%。

 

委外加工厂商屡遭重罚,资质筛选或存漏洞


冰峰饮料罐装饮料由委外厂商生产,玻璃瓶装饮料自产。报告期内,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一直为公司的第一大委外加工厂商,各期采购金额分别为14,303,272.22元、16,373,915.29元、18,359,623.85元、12,998,269.22元。

资料显示,珠海中富(证券代码:000659)主要从事碳酸饮料、热灌装饮料、饮用水和啤酒包装用PET瓶、PET瓶胚、标签、外包装薄膜、胶罐的生产与销售,并同时为企业提供饮用水、热灌装饮料代加工灌装服务。

据中国证监会处决书文书2019〕16号显示,珠海中富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冰峰饮料、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对珠海中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刘锦钟、宋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据中国证监会处决书文书2015〕2号显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责令珠海中富改正,给予珠海中富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珠海中富以及公司高管自2013年开始,多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违规信息累计高达43条。而这其中的原因主要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包装”)也一直为冰峰饮料报告期内前五大委外加工厂商,各期对应采购金额分别为1,349,693.21元、82,067.26元、1,439,503.22元、1,953,028.42元。据滁关违字(2016)2号显示,嘉美包装擅自抵押进口减免税设备案被滁州海关处以38万元的罚款。

湖南景湘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湘源”)在2019年突然成为冰峰饮料的第四大委外加工厂商,对应采购金额为99,146.58元。据桂市监案处字〔2019〕38号显示,景湘源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被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0.50万元的罚款。

面对上述委外加工厂商屡遭重罚,那么冰峰饮料对委外加工厂商资质的筛选是否存在较大的漏洞呢?


董事在外兼职披露“半面妆”,或遗漏重要关联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业务经历及实际负责的业务活动;对发行人设立、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创业或从业历程;同时还应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和兼职情况及所投资和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克拉”)成立于20173月15日,为上市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至今张军一直担任中兴克拉董事,而天眼查显示,中兴克拉董事张军与冰峰饮料董事长张军为同一人,但是,冰峰饮料招股书董事对外兼职列表中却未见中兴克拉的身影,此举或有违深交所披露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也就是说,中兴克拉应该为公司关联方,但是冰峰饮料关联方列表中也未见中兴克拉的身影。

北京二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商食品”)成立于19885月8日,据二商食品变更记录显示,20191月4日,公司监事发生变更,新增林劲峰为公司监事。天眼查显示,二商食品监事林劲峰与冰峰饮料董事林劲峰为同一人,同样冰峰饮料招股书董事对外兼职列表中也未见二商食品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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